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我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搞好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大力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各国有农场隶属关系分别负责。国有农场由于深化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