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9日)修改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粤社文管办〔1996〕104号 1996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线等音像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署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或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广东省境内非法光盘生产线,经查证属实并协助破获的,即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统一由扫黄打非领导小组颁发。
第四条 对举报光盘生产线的有功人员,按每条(含一条双头)非法光盘生产线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非法光盘生产线的,按前款规定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未能协商一致的,由颁发机关予以裁决。
第五条 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设立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专项奖励金。各市也可以设立这一专项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金由财政部门从拍卖光盘生产线收入中安排。
第七条 实施奖励由接受举报的单位办理。
第八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址,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举报音像领域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