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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3.《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4.《地方“四税”减免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5.《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6.《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7.《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以下简称“减免项目”)的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各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二条 税(费、基金)减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条 减免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

  报批类减免,是指应由有权的地方税务局审定后正式下达书面批复的减免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不需经过审批手续,但仍须纳入单位或个人机构(或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后续管理的减免项目。

  第四条 凡依据税、费、基金有关规定应办理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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