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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其他地方各税篇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四)项”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41号 2006年11月8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现将修订后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版)》”)及《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一并印发给你们,原《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同时废止。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通知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对部分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凡经审批(或备案)准予(或实施)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减免退库的,均应按《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三、在《税友2006》未正式启用前,各市、县局应依靠《税友2000》(操作层)做好各项减免税的统计,并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当年上半年和上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上年汇算清缴和上年审批数)的减免税(含备案)纸质统计资料。

  各县(市)局上报的纸质减免税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局。各项费(基金)的纸质减免统计资料,比照减免税统计资料的报送方式办理。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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