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007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普查整治领导办公室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市普查整治领导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服务管理观念,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务求实效。要借助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之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解决一些长期威胁群众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大力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四)落实保障,建立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投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普查整治期间,要建立四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实现省、市、县三级和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快捷。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编写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