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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普查整治的时间:普查整治工作从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4月30日。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委、贸发、外经、建设、工商、教育、监察、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农办、文化、卫生、民航、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和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门会议, 部署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明确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和责任;四城区由市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其余八个县(市)和马尾区由当地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自行公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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