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除液化气外)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4、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城镇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5、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违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单位的经营执照,会同质监、消防等部门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销售、流通,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6、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8、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等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0、市文化局:负责其批准的公共娱乐场所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1、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2、市经委: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3、市贸发局:负责本系统商贸企业、各类展览、会展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4、市外经贸局: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5、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6、市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等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7、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
18、市农办:负责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9、市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20、市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宣传工作。
21、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普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普查整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以上未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四、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