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针对我省高速公路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爆炸等灾害事故逐年增多的情况,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在17个设区城市依托当地靠近高速公路的公安消防执勤中队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切实提高处置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2006年,济南、青岛、潍坊、临沂、德州、济宁和日照市完成建队任务,其他市于2007年上半年建成。抢险救援队人员经费保障体系不变,一般装备从消防部队现有装备中调剂解决,特殊救援车辆、装备和防护器材的购置和维护保养经费,由省交通厅从高速公路规费中予以解决。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制消防员征退和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二)继续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力争2008年达到2万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的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使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升灭火实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四)大力发展乡镇、行政村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职消防队;行政村要以治保组织、民兵连等为依托,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十一五”期间,乡镇、行政村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发展格局,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五、坚决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对人员密集场所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或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对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防爆间距不足,或贮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对其他高层、地下建筑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彻底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进行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