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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2006年80%的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07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要求。

  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村庄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地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一)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二)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队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级政府要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使之达到国家新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同时,针对处置恐怖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建筑坍塌、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省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基地的组训功能,使之满足全省消防部队分期进行实战训练的需求。各级政府对消防特勤队伍和装备建设所需的经费要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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