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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社会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技术检测等业务;全面实行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为社会单位提供优良的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发展消防行业社团,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要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要建立全省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信息。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条件允许的地方消防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应当于2006年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账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县(市)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应当于2008年前增建到位,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市、县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建、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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