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6〕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为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文明城市、平安城市(乡镇、村、社区、单位)创建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市、县(市、区),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发挥作用;未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评,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林业、人防、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