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医院完成救灾、突发性公共卫生救治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由医院在完成任务后提出补助申请,并附相关凭证,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核补助。
第三章 经费预算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医院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定额标准测算的财政补助经费在批复下达医院时进行结构调整,一部分作为基本支出,一部分作为项目支出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项目支出所占比重,直至完全调整为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医院财政补助经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比例,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年度核定,在省卫生厅年度部门预算中批复下达。具体比例的核定综合考虑各医院业务收支、工作特点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收支规模大、业务量多的综合医院作为改革的重点,基本支出调整为项目经费补助的比例应高于70%;收支和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基本支出调整为项目经费补助的比例应高于50%;收支和业务量较小的医院、专科医院,尚不具备调整条件的,暂维持按基本支出补助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调整。
第十四条 医院基本支出在省卫生厅年度部门预算中批复下达,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省卫生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各医院的项目支出,各医院结合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统筹考虑,从原上报项目库中遴选急需安排的项目,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医院上年度的服务效率、经济效率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医院项目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医院项目支出的分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较好、考核优秀的医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中的房屋修缮、重点临床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资金,在经费预算下达后,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中设备、药品、物资等购置资金,由各医院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并办理有关采购事宜。完成采购工作后,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