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的安全评价人员。
(七)申报业务范围属一类的,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属二类的,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八)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其所学专业应与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一致,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的界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机构法人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编写)。
(五)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六)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