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援能力。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7个区域性消防特勤分中心建设,将公安、消防、化工、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水电、急救以及驻军等各种力量纳入联动体系,明确职责,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准备。三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专题研究、制定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各地要采取政府出资、招聘文职雇员和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办法,弥补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凡人口超过10万、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在2008年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口5万-10万、GDP在1亿-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在2009年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乡)和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城市社区和各社会单位、农村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动发展。
(五)加大消防建设投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总队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消防支队、大队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要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监督技术装备、应急抢险救援装备以及消防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提升消防部队消防监督、抢险救援能力和水平。市级财政要对地处三峡库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的消防部队的器材装备予以补助。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完善消防官兵伤亡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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