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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消防规划,从源头上控制火灾发生。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和《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村级规划中,作为村社(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农村水、电、路、通信改造以及农舍改建工作,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通信与农村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

  (四)加强库区消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主题,加大对库区消防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力度,认真解决库区移民工程涉及的消防工作难题,促进库区消防安全与稳定。

  四、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发展基础。一要加快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城市-建制镇(乡)-村社(组)”三级消防规划体系。主城区及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建制镇(乡)应在总体规划中做消防规划专篇或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内容应符合重庆市建制镇(乡)消防规划方面的规范要求,村社和集镇应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凡缺少消防规划内容的城镇总体规划、村社和集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执行。二要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配置。要按照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三要加快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推动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基础。要按照《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3类19项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结合各地灾情特点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大功率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足配齐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消防官兵执勤训练条件。要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完善消防信息化设施,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区两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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