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单位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四)坚持群众积极参与,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要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依法受理公民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法律文书公众查阅制度,保障公民的消防知情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建立社区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村)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推动社区消防工作落实,实现全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三、加强农村和库区消防工作,确保农村安全繁荣、库区社会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切实加强农村和三峡库区消防工作。
(一)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市农办要会同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针对我市农村特点,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和康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谐村镇、平安乡镇建设以及“文明村舍”、“五好家庭”评比活动。
(二)加强农村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全市镇(乡)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镇(乡)安监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镇(乡)安监员、巡防员和治安协勤作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宣传和组织火灾扑救,强化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统筹农村消防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