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终综合考评内容,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消防工作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责任到位、保障有力、任务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统筹消防事业协调发展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消防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研究、科学评估当地消防安全条件,把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及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并不断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消防事业既快又好地发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当地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
(二)坚持部门依法监管,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物、卫生、民航、商贸、广电、体育、安监、旅游、林业、园林、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展改革、教育、司法、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安监、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规划,共同把好消防安全监督关,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