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局名义向公、检、法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由承办处(科)起草,经法制机构审核并加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调查取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求以局名义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对查无情况进行说明的,原则上不予接待。
五、有关协助执行问题。市局及各分局办公室作为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其法律文书的收文单位,统一对外接收各类相关法律文书,再交有关业务处(科)落实。
六、印章使用等问题.
1、各类专用章及编号(见附件)由市局统一编制、下发。各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管理,严格出证,严格使用专用章.调查取证专用章由各分局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尚未设立信息中心和档案管理中心的分局,其专用章由分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对登记注册资料的一般性查询,要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办理.
2、各处、科、所、队印章和业务专用章要严格管理,一律不得用于对外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七、要建立查询、对外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的登记制度,存档备查。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京工商法[1991]2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
各类专用章名称、编号
一、市局专用章名称:
1、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查无专用章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取证专用章
二、各分局专用章:
1、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查无专用章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调查取证专用章(*)
三、各分局各类专用章编号分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