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手续及受理法律文书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1日 京工商发[2001]10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具书面证明手续及受理法律文书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性查询问题。
一般性查询是指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市局及各分局数据库对企业登记情况进行的查询。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市局及各分局数据库中对登记注册资料进行一般性查询,其查询情况均加盖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方章(式样见附件);并注明“查询专用章及资料仅供参考,不作法律依据”字样。原‘北京市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资料仅供参考不做法律依据’节章作废。
二、书档或机读档案的一般性查询出证问题。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市局档案管理中心或分局对登记注册企业的档案进行书档或机读档案一般性查询的,复制材料后可加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三角章(式样见附件),并注明“查询专用章”字样。原“档案查询专用章”停止使用。登记注册机构和法制机构不再对外提供一般性查询出证。
三、对公、检。法等机关的出证问题。
1、公、检、法等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查取证的机构持介绍信查证登记注册事项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查询,并加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三角章。
2、对公、检、法等机关需要查证但查无情况的,由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加盖查无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不再出具其他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