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4 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各出入口所在平面计算层数,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图10中a);在局部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等连通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对应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图10中b)。
图10 独立楼(电)梯面积计算图示(略)
6.2.4.5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错层建筑的室内楼梯,选上一层按上、下行楼梯水平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下一层按下行楼梯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11)。
图11 错层建筑楼梯建筑面积计算图示(略)
6.2.4.6 住宅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间隔大于0.20米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等的室内扶梯、楼梯、旋转梯等的梯间间隔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梯间的间隔空间应按上空处理。
6.2.5 室外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
6.2.5.1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
a)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6.2.5.2 室外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视为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5.3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5.4 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车道下方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6 走廊(含挑廊、檐廊)的面积计算
6.2.6.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图12)。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四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
a)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b)一条走廊仅一侧或两侧局部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c)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进深大于0.60米的有盖建筑空间。
d)走廊外侧无建筑空间,但相邻的上、下层楼板均超出走廊,使走廊完全凹陷于结构之内。
6.2.6.2 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6.3 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图12),包括:
a)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接为一体,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b)开敞侧之外还存在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c)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d)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少量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e)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视为无柱走廊。
6.2.6.4 由多段构成的非线性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图12 走廊类型划分图示(略)
6.2.6.5 有柱走廊,无论其层高如何,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6.2.6.6 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1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走廊在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面设有围护物或二级及以上台阶,则按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或临墙的一级台阶宽度的一半计算走廊的建筑面积。
6.2.6.7 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10米,按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7 楼、电梯前室的面积计算
6.2.7.1 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7.2 借用外走廊的一部分作为楼、电梯前室的,当前室长度小于该走廊长度的1/2时,可不区分前室,全部按外走廊计算建筑面积(图13)。
图13 借用走廊作电(楼)梯前室图示(略)
6.2.8 连廊、架空通廊的面积计算
6.2.8.1 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单排柱及无柱连廊,其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上盖为圆拱型,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6.2.8.2 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全封闭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时,若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6.2.9 门廊、雨篷的面积计算
6.2.9.1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为上方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篷。
6.2.9.2 凸出房屋外墙的门廊、雨篷,为凸出式门廊、雨篷;凹入房屋外墙的为凹入式门廊、雨篷;由凸、凹两部分组成的门廊、雨篷,为复合式门廊、雨篷。
6.2.9.3 深度不大于0.60米的门廊、雨篷,无论其是否有柱,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2.9.4 深度大于0.60米的凸出式门廊、雨篷,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5 深度大于0.60米凹入式门廊、雨篷,无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6 深度大于0.60米凸凹复合式门廊、雨篷,无柱时,以凹入部分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7 与房屋不相连的单排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10 公共(消防)通道的面积计算
6.2.10.1 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当通道高度大于等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或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0.2 当公共通道的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时,若:
a)通道上方为建筑物形成的上盖,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b)通道上方为专设盖板,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 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6.2.11.1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且宽度不大于0.60米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机位(无围护,或围护物高度低于阳台围护物0.60米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3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14)。
图14 花池、空调机位面积计算图示(略)
6.2.12 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6.2.12.1 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视为凸窗,分为单反式凸窗(图15中a)和双反式凸窗(图15中b)两类。
6.2.12.2 凸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图15)。
图15 凸窗及其指标定义图示(略)
6.2.12.3 当凸窗高度小于2.20米,或凸窗进深不大于0.60米时,凸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凸窗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且凸窗进深大于0.60米时,凸窗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2.4 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16中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16中c)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计算层高,当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图16 几类窗体外墙定义图示(略)
6.2.12.5 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凸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或花池的建筑面积(图17)。
图17 向阳台或花池凸出的凸窗图示(略)
6.2.12.6 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落地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18中a、b)。
图18 落地窗面积计算图示(略)
6.2.13 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
6.2.13.1 供一户专用的外置及内置烟道均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烟道外置时,取其与室内的隔墙为外墙。
6.2.13.2 位于阳台的烟道单独计算,不计入阳台面积。
6.2.13.3 多户共用的烟道作为公用建筑面积。
6.2.13.4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之外时,有围护结构和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面部分设于建筑物之内且有上盖,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b)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高度小于2.20米,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不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但须在该空间的分户面积表的备注栏中对地下室风井等占用的建筑面积数予以说明。
6.2.13.5 一栋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层,该部分按上空计算建筑面积。
6.2.13.6 有盖采光井,应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6.2.14 幕墙的面积计算
6.2.14.1 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
6.2.14.2 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4.3 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19):
a)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等于0.40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0.40米时,外墙厚度统一取0.40米(以幕墙外缘向内起算),并相应取半外墙,楼板边至外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c)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上下均由玻璃和其它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图19 不同情况下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略)
6.2.14.4 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图20):
a)一面外墙,当其全部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的墙体面积。
b)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c)一面外墙,当其幕墙内侧存在局部多段主墙时,若主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1/2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d)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部分设有局部主墙外,其余部分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图20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外墙计算图示(略)
6.2.15 墙体面积的计算
6.2.15.1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
6.2.15.2 外墙、共有墙的墙体面积均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其相应的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中线的方法进行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6.2.15.3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内半墙计入上空面积,外半墙按规定划分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米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分摊计算规定与标准层一致。
6.2.15.4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如系安装于地面梁体或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梁体或墙垛厚度。
6.2.15.5 如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6.2.15.6 位于凸窗两侧的墙体,当为非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凸窗建筑面积;当为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外墙建筑面积(图21)。
6.2.15.7 凸窗与阳台相邻时,共有墙部分按墙中线划分,半墙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不共墙部分取墙体外边线,墙体面积计入相应的服务空间(图21)。
6.2.15.8 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为装饰墙不计算建筑面积(图21)。
6.2.15.9 凸出建筑外墙并与外墙相连的结构墙体均计入外墙墙体面积,凸出外墙的非结构的装饰性墙体不计入外墙墙体面积。
图21 墙体面积的计算图示(略)
6.2.16 屋面上的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6.2.16.1 位于屋面的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6.2 屋顶水箱间与屋面设有架空隔层(含封闭或半封闭隔层),当隔层的外围(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水箱间水平投影面积时,不论隔层的层高如何,均将其与水箱间一起按一个水箱间计算建筑面积;当隔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水箱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且隔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则隔层须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6.2.16.3 位于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如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当缓冲层不开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与水箱间架空隔层相同。
6.2.16.4 位于屋面上与出屋面梯间不相连的、独立的、造型装饰性的亭、阁及水平投影面积小于1/4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造型装饰性架空,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7 其它
多层房屋中设置的技术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6.3 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分摊
6.3.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及范围
6.3.1.1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6.3.1.2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a)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b)建筑物内的公用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移动空间及各种管道井、垃圾井道。
c)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梯厅、过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口大堂、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间。
d)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地面以上为本栋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等。
f)凸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工具间等。
g)架空层内的大堂、值班警卫室、门厅、设备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h)地面以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内的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等。
6.3.1.3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a)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b)建筑物底层、顶层或裙楼顶层架空用于公共通行、停车、绿化、休闲使用的公共建筑空间。
c)建筑物屋面设置的人防报警(控制)室等。
d)建筑物内某些层中设置的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
e)建筑物内设置的结构转换层建筑空间。
f)建筑物内设置在地面以上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设备层建筑空间。
g)建筑物地下用于人防、公共停车、放置设备的建筑空间。
h)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为小区内多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
i)符合核增面积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公共建筑空间。
j)为它栋建筑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缺少的公共建筑空间。
k)《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标单列的公共建筑空间。
6.3.2 公用建筑面积处理的一般原则
6.3.2.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在本栋分摊,本栋的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栋去。
6.3.2.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6.3.2.3 一栋建筑只有一个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栋建筑可取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栋的建筑面积,不需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6.3.2.4 凡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一律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公用建筑面积。
6.3.2.5 多功能综合楼,须按其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6.3.2.6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后,各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的栋、功能区、层的建筑面积。
6.3.2.7 一栋房屋或其局部,在进行变更测绘时,除非原测绘中存在明显错误,否则应遵循相同的分摊原则。
6.3.3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划分及优先级
6.3.3.1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按其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可划分为:
a)整栋公用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公用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整栋范围进行分摊。
b)功能区间公用建筑面积。指仅为一栋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c)功能区公用建筑面积。指专为一栋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内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