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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

  5.1.4 建筑标高测量
  5.1.4.1 房产高程测量应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必要时转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GPS测量等方法实施。
  5.1.4.2 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对建筑物一层室内地面及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裙楼顶部标高、建筑物塔楼顶部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4.3 对地下空间建筑,应对其室外地坪标高及地下每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5 层高测量
  5.1.5.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室层、半地下室层、架空层等进行层高测量。
  5.1.5.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1.5.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层高测量取位至0.01米。
  5.1.5.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0.03米范围内时,可认为竣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无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必须全部实测,其层高以同一层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均值为准。
  5.1.6 分割测点
  5.1.6.1 竣工或现状测绘时,当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上商铺为虚拟分割,或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采用分割测点方法进行测绘。
  5.1.6.2 分割测点布设的平面控制不能低于三级导线精度,可以从高级到低级,分级或越级布设;用极坐标法施测分割地界点坐标时,水平角观测须采用DJ1、DJ2等级系列经纬仪或电子经纬仪,测距用的光电测距仪应采用I级。
  5.1.6.3 对实测坐标必须严格校核,必要时应进行平差计算。对未实测的其它一般地界点,可采用图解法进行坐标解算,各地界点之间边长精度应符合GB/T17986.1-2000中规定要求。
  5.1.7 限差、误差规定
  5.1.7.1 房屋边长测量设备需要定期检定,并符合以下精度要求
  a)经检定的钢卷尺,同尺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
  --|△D|≤0.0005D(D>10米时);
  --|△D|≤0.0001D(D≤10米时)。
  b)经检定的手持式测距仪,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D|≤0.005米。
  c)经检定的红外测距仪,一测回读数较差△D应满足:|△D|≤0.005米。
  d)经检定的全站仪,一测回读数较差△D应满足:|△D|≤0.005米。
  5.1.7.2 房屋边长、层高多次测量的限差规定
  多次测量边长、层高结果较差绝对值应满足:|△D|(或|△H|)≤0.005D(或H)(D、H为实测值,小于10米按10米计)。
  5.1.7.3 实测边长与经批准的图纸设计尺寸较差绝对值满足下式要求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其中D为实测边长,以米为单位):
  --|△D|≤0.03米(D≤10米时);
  --|△D|≤0.003D(10米<D≤30米时);
  --|△D|≤0.10米(D>30米时)。
  5.1.7.4 分割测点的精度为:相对于相邻控制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米。
  5.1.7.5 房屋竣工(现状、变更、分割)测绘面积两次测算结果比较之差的限值按如下规定:
  --以套内建筑面积计,较差百分比≤0.6%;
  --以建筑面积计,较差百分比≤1%。
  5.2 特别规定
  5.2.1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要求
  5.2.1.1 住宅或写字楼应分套或分单元进行边长数据采集。
  5.2.1.2 公用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2.1.3 未分户分割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2.1.4 已经分割成若干单元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单元采集,其公用建筑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5.2.2 房屋边长数据注记方式及测量草图内容要求
  5.2.2.1 采集所得的边长数据必须注记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边长注记以米为单位,取位至0.01米;边长数值平行于该边注记并紧靠该边线;东西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朝上(北)方向注记;南北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朝左(西)方向注记。
  5.2.2.2 边长外业测量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或涂改。
  5.2.3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边长量取规定
  5.2.3.1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公用建筑面积时,该段墙体不取半外墙,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量取至墙体外侧。
  5.2.3.2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应包含半墙厚度。
  5.3.2.3 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处理方式与5.2.3.1与5.2.3.2相同。
  5.3.2.4 分户建筑面积套内之间的共墙、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间的共墙、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
  5.3.2.5 走廊、阳台与套内建筑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一半计入套内或公用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半外墙。
  5.3.3 斜坡面房屋边长数据采集
  当一间(单元)房屋或房屋的屋顶或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并分成层高在2.20米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5.3.4 房屋装饰贴面厚度处理
  实测房屋外墙的边长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长外,还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装饰贴面厚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可能实测。
  5.3.5 地下空间的边长数据采集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测量时,因无法测至外墙面,可只实测室内边长,外墙厚度取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值,据此推算地下空间边长值。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6.1 计算通则
  6.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1.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1条的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b)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i)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j)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k)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l)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m)与室内任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2 符合GB/T50353-2005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GB/T50353-2005第3.0.1条第2项)。
  b)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9条)。
  6.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6.1.2.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2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有顶盖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1.2.2 符合GB/T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GB/T50353-2005第3.0.12条)。
  6.1.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1.3.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3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j)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k)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l)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1.3.2 符合GB/T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GB/T50353-2005第3.0.24条第7项)。
  6.2 计算细则
  6.2.1 层高计算
  6.2.1.1 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图1)。
  6.2.1.2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图1)。

  图1 层高计算图示(略)
  6.2.1.3 建筑自然层内设置的平台式落地窗(如图2中a所示),无论窗体空间本身的高度如何,外侧是否存在其它建筑空间,上方空间是否封闭,均取窗面为外墙,窗体部分视为套内的一部分,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与平台式落地窗相类似的其它建筑空间(如图2中b所示),层高计算也与其相同。

  图2 平台式落地窗及相似建筑空间层高计算图示(略)
  6.2.2 非普遍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6.2.2.1 建筑物的墙体由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2 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按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6.2.2.3 坡屋顶、穹型顶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4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以柱距离地面2.10米处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5 除建筑变形缝、沉降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6 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米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下方空间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7 点式建筑在折转处因结构需要所设置的位于建筑外墙外侧的与室内不相通的结构连接板,当其宽度(进深)不大于2.0米时,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宽度大于2.0米时,该部分视为架空,按其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8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 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6.2.3.1 阳台的类型
  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图3)。

  图3 阳台类型及指标计算图示(略)
  6.2.3.2 阳台的面积计算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无连接横梁,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该阳台按一层高对待,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图4)。

  图4 不封闭阳台面积计算图示(略)
  6.2.3.3 对阳台(以阳台底板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有柱阳台,均视为架空,无论其上盖高度如何,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4 对无柱凹阳台或有柱但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凹阳台,当其对外开敞面宽度(阳台宽度)小于等于2.0米时,其凹入进深(取阳台结构板外缘至外墙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2.0米;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2.0米且小于等于5.0米时,其凹入进深不应超过2.40米;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5.0米时,其凹入进深不应超过2.8米,否则,阳台进深超过允许值的内侧部分,无论上盖高度如何,均视为内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5 对无柱的复合型阳台(图5),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当阳台凸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或凸出部分最小凸出进深大于2.40米时,其凹入部分无论上盖高度如何,均视为内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当阳台凸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且凸出部分最小凸出进深不大于2.40米时,阳台总进深许可值与凹阳台相同,否则凹入部分内侧超过阳台总进深允许值的部分均视为内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图5 无柱的复合型阳台指标计算图示(略)
  6.2.3.6 同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6.2.3.7 进深不大于0.60米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8 贯穿建筑主体的穿透型阳台,当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视为架空,无论层高如何,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当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时,无论上盖高度如何,阳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图6 穿透型阳台图示(略)
  6.2.3.9 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向结构内延伸的方向与阳台开敞面不一致,当延伸部分的进深大于0.60米时,该延伸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7)。
  6.2.3.10 阳台的开敞面处设有部分墙体,当墙体的长度大于0.60米时,以该阳台剩余的开敞宽度确定该阳台的允许进深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当矩形阳台的开敞宽度小于其宽度的1/3,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7)。

  图7 不同结构阳台面积计算图示(略)
  6.2.3.11 对顶层和特殊层高(层高小于2.20米或大于4.50米)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栋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00米作为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斜屋面的高度。
  6.2.3.12 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穿透型阳台除外)水平投影线不完全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的长度大于0.60米的,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当重叠部分的长度不大于0.60米时,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13 房屋最高一层的阳台未设盖板或所设盖板宽度不大于0.60米的,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盖板宽度大于0.60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3.14 位于房屋天面、或因退层设计形成的露台,如露台属于一户专用,当其上方屋檐或盖板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露台属于公共露台,当其由上方屋檐形成的上盖宽度不大于1.10米、或专设盖板的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露台有盖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3.15 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二个层高的阳台,当其中间设置有盖板(包括由凸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时,当所设盖板宽度大于0.60米时,按所设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下方阳台建筑面积。
  6.2.3.16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位于地面层、裙楼顶层的除外),均视为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3.17 住宅的第一层(地面层、裙楼顶层)类似于阳台、架空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第一层向其开门,且门位于上方建筑形成的上盖的下方时,如上盖为上一层的阳台,则以该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为第一层阳台的建筑面积;如上盖为上方的建筑,下方视为门廊,按门廊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图8)。

  图8 住宅一层中阳台与门廊的界定图示(略)
  6.2.3.18 如阳台开敞面上方梁体垂下,其下方又设置有高度大于1.50米围护墙体时,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19 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与公共过道相通、具有一面以上直接对外开敞的、用于绿化、休闲的公共建筑空间,称为公共阳台。公共阳台的计算规则与阳台相同。
  6.2.4 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6.2.4.1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但与建筑物主体相通的有二面以上围护墙体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无论其有几面围护墙体,该楼梯均视为室内楼梯(图9)。

  图9 室内楼梯与室外楼梯图示(略)
  6.2.4.2 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不论自然层的高度)数计算建筑面积,无盖时,最上一层室内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6.2.4.3 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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