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按照规定不予受理和内容不清的信,可简要登记。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
(一)自办。对按属地原则在本辖区内发生、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地税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交各承办处(科)室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认真进行核实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对于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要上报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办理。对一些反映问题无实质性内容、无具体情节、一时难以调查处理的来信,可作留存处理,建立登记和检查制度,一旦具备条件时,再作调查处理。
(二)转送。来信来访登记后,对涉及其它有关地税机关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将原件转送给有关承办机关办理,并附转办单。
(三)交办。交办是指对重要信访事项转送时,要求下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一般以发函转送并附原信访件交办,紧急情况也可采取电话、传真形式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机关、承办机关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上报。
(四)通报。即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来访的有关情况。
(五)存储。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按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后原件存储。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内容不清的来信可一般存储。
第十五条 有关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并按要求通报上级信访机构。信访人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属于本地税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应认真调查处理,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