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税系统信访工作办法
(浙地税函[2006]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地税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地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地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地税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和纽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局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访督查督办,提高信访效率,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都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参与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局以上地税机关应确定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信访工作。信访的承办对象为信访事项涉及的地税机关各职能处(科)室和直属单位。承办对象按业务分工对信访应负有回答、调查、处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