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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年取新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能 (水)潜力。定期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等,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行为。

  环保部门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十一)强化政策激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对重大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核准或备案,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能源、水、土地等生产要素供应。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把发展循环经济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重大项目给予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积极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和宣传培训等。

  研究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对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采取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鼓励外商及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OT 等形式投资循环经济领域。

  (十二)完善市场机制。积极调整和理顺资源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真实成本和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

  深化水价改革,理顺水资源费和城市供水价格比价关系,逐步提高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以农业用水计量收费为方向,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保本水平。对供给非农业用水的价格,要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合理确定再生水、海水淡 化 水 价 格,促 进 非 传 统 水 资 源 利 用。2006 年 起,在电力、钢铁、石化、纺织、造纸、酒精、啤酒等高耗水行业,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2010年在城市供水中普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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