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抓好城市节水。在中小城市组织实施区域性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排水管网改造。从2006年起,3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均须建设中水 回 用 设施,提倡执行分质供水,自来水、中水双水入户。到 2010 年,新建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全省大、中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60%和50%。
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系统。到2008年,县城以上城市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居民生活区垃圾收集设施均须改用分置式,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重点抓好唐山废塑料,石家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保定、廊坊生产性废旧金属,沧州、唐山废橡胶 (废轮胎),邢台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着力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积极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观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鼓励宾馆、酒店、餐饮、洗浴企业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和消费;通过立法等手段,遏制过度包装、奢侈消费等浪费资源的行为,引导采用可再生、能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
三、政策措施和机制保障
(九)加强规划指导。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 “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对我省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评价,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应专项规划和重点行业、企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对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的研究,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
(十)健全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节约用水、建筑节能、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