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由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可指定一个科室、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成本监审工作,指定的部门、人员要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全市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具体品种成本监审核算办法和文书表式的制定,开展业务培训。
区(县)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依据《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八条 从事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必须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价格成本监审证》,实行持证上岗。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
第九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监审与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二者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交叉进行或重复进行。定期成本监审的间隔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列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未经成本监审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实施成本监审时,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资料、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按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调查表。经营者应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并按规定表式测算填报成本调查表及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
(一)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完整的,要求经营者补充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