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成〔2006〕25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依法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一种商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制定并公布《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