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合理用兵。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4.3.4 落实责任。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落实扑救、清理、看守分段包干责任制。
4.4 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自治区及森林火灾发生地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信息畅通。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发生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消防总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县(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县(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部队为主,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辅,就近用兵,多点向心。全区共组建6支预备队,总机动兵力3910人,具体包括:
(1)宁夏军区2000人;
(2)武警宁夏部队1500人;
(3)自治区消防总队300人;
(4)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40人;
(5)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