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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局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本预案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启动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1)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仍未扑灭明火;(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6)在敏感时期和敏感地区发生森林火灾;(7)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1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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