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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七、优化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环境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要重点用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设。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等公共交通建设项目,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等,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要大力推进公共交通产业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公共交通相关项目。“十一五”期间,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力争不低于当地GDP的1%。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采用划拨等方式供应。鼓励公共交通设施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健全补贴和补偿制度。要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鼓励实行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落实经济补贴、补偿。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估,核定企业合理运营成本。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
  (四)规范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调整要公开透明,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八、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化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全面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强化检查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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