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一)编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按照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各类公共交通方式的结构比例与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根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客运方式的发展需要,编制、深化相关专业或专项设施发展规划。中小城市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统一编制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公交对农村的辐射,努力构建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格局,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全覆盖。
(二)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化,合理安排公交线路、首末站、公共停车场、专用场(站)、出租汽车营业站(点)、服务中心等设施的数量、位置、用地范围和建设计划。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城市规划区边缘、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公共停车场,统筹设置公交线路,方便公路客运班线换乘。
(三)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各市、县要按照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在2007年底以前编制或修订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除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另有规定以外,各省辖市公共交通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县(市)的公共交通规划由所在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严格依法实施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在城市主干道建设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要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多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以及与对外交通的有机衔接。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