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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发挥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
  (九)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民办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以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更加规范的管理,解决民办社区卫生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十)保障民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办医疗机构的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医疗机构的房屋、设备、资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依法维护民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权,保障民办医疗机构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保障民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和省《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科研课题招标、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对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三、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十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凭证(照)执业、依法行医(经营)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校验(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合法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
  (十二)切实加强财务监管。督促民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非营利性性质。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守法经营。
  (十三)实行医疗质量监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医疗机构纳入质量监控网,指导民办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民办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截留病人或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处理病人;自觉遵守执业规则,在医疗服务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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