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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重组和改造。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二、完善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四)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办医性质。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及重组改造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规范服务及价格行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比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为宽松的价格政策,具体由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也可获得适当回报,具体政策由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价格、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鼓励民办医疗机构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准。鼓励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在国家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指导下,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做精做优,支持、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民办医疗机构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六)加大对民办医疗机构的金融和税收支持。金融机构要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贷款比重。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发行企业债券。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资捐赠的,可按规定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完善民办医疗机构用人政策。对民办医疗机构聘用的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原单位不得减发其离退休工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聘请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兼职,但必须经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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