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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2006年8月)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对于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医疗卫生体制,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民办医疗机构有了较快发展,但与“两个率先”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为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空间
  (一)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按照发展增量以民办为主、调整存量以公办为主的原则,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民间资本投资办医,一律准予设置。各类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二)鼓励投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特需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举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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