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每年各级政府预算新增卫生事业投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当地政府要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制定补助标准,并在投入方式上促进从“养人办事”到“办事养人”机制的转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经费投入实行分级负担、分类补助的原则。省、市级政府对我省经济困难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重点用于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区和设区市政府负担。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负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软件购置和安装费用,市、区政府要给予补贴。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城市贫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基本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低收费制度,有关费用政府应给予补偿或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十五)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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