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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五、推进市场开拓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有关部门应支持、指导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多种形式的境内外产品展销、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和经贸考察活动,加强与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及港澳台和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合作,积极融入其生产、销售链条,加快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促进其产品的市场化、国际化。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要向中小企业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对取得认证的企业,给予便捷通关待遇。加快实施 “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六、加强资金支持

  省、市、县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确定并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适当提高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担保补偿比率。省级财政安排的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重点用于成长性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潜力较大或与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办法,完善授信管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强化金融创新,开发业务品种,提高贷款比重,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定期开展银企、银保对接活动,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向,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加快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和补贴。鼓励企业出资、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规模。2006年,全省担保资金总量力争达到50亿元,到2010年,力争达到100亿元,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500亿元,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实力较强、信用优良的担保机 构 担 保 放 大 倍 数 争 取 达 到8-10倍。制定扶持措施,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担保业务,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力争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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