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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三、推动技术创新

  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到2010年建设100 个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50 个 产 学 研 合 作 服 务 平 台,满足企业技术和服务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鼓励发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科技型企业支付引进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例作技术开发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内外专利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辅导并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拓展对外联络,开展电子商务,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企业的信息获得能力和信息开发能力。

  四、引导企业集聚

  鼓励企业向城镇集聚、产业向集群集聚。开展特色产业园区评价工作,对园区内特色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80%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园区,由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为特色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供给、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重点培育发展一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到2010年全省培育发展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15个,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50个,产 业 集 群 经 济 总 量 占 全 省 县 域 经 济 总 量 的 55% 以上。争取每个县 (市、区)培育1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全省重点培育50个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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