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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搞好被征地农民培训
  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进一步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对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培训券(卡),个人凭券(卡)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抵免相应的培训费用。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
  四、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基本实现“即征即保”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并根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要按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做好相关转移和接续工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做好基础信息采集、个人账户、财务会计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管好用好保障资金,决不允许挤占挪用。要广泛深入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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