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06年9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出发,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全面推进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无地、无业以及无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