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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 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 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 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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