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八)经贸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
(九)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十)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打击传销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分局(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工商分局(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同和配合,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引导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严厉打击传销的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社会氛围。
(十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建立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传销组织和人员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效率。
四、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打击传销工作职责。要将打击传销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平安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部署,统筹安排,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