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用一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打击传销的工作重点与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二)以连云港、徐州、宿迁、淮安、盐城等5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市为重点地区,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惩处传销组织者、骨干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不法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我省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