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5.省财政逐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等形式,切实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在项目立项、审批、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与带动农民增收挂钩。市、县各级财政也要设立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
16.鼓励外商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多渠道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苏南、苏中地区投资者到苏北地区兴办龙头企业,以及苏北地区当地企业、个人、投资机构创办龙头企业的,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奖励。扶持有规模、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同等优惠扶持。
17.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18.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成长型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配送功能。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鼓励省级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进入苏果等超市销售。
八、努力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水平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龙头企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工作水平。加大对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并按照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要求,逐步调整优化重点龙头企业结构。积极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实施农产品出口振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园艺、畜禽、水产品、特粮制品等出口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龙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鼓励建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