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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9.免除和减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经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10.实施优惠电价。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适当放宽绿色通道政策
  11.对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继续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增加通行证发放数量。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12.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
  13.加大对苏北地区以及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的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将发展龙头企业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地区企业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的扶贫骨干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14.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联营或独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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