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允许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增加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票种,简化操作程序。
4.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5.放宽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和设在市、县的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6.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市、县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7.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由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投保金由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比率的比例分担。
三、减免有关规费
8.取消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取消财政统筹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地方事业发展基金、龙头企业发展基金、乡级综合基金、碧水工程费等市、县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