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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全面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将地质科技作为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地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省教育、科研优势,优化整合地质科技资源,建立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地勘单位联合研究攻关的新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对符合省级科技计划资助条件的地质科技项目,在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突出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重要成矿类型的地质勘查科技攻关,大力推进地质找矿基础理论、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法技术的研究,增强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应用能力,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及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快研究和使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治理的新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科研综合水平。
  (十七)抓好地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人才队伍作用,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在实践中培养青年技术骨干。引进竞争机制,面向社会招聘急需的高层次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地质专业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工作。建立地质人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提供良好环境。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属地质勘查队伍在本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帮助地质队伍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协调野外施工作业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全省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地质服务水平。
  (十九)科学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科学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实施规划,明确全省地质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落实项目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地质勘查质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行为,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研究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评价和年度通报制度,积极为勘查投资者和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和找矿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逐步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二十一)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地质工作的良好环境。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服务、督促、检查工作。对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省财政部门会省国土资源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全面贯彻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办发〔2003〕76号文件精神,解决好国有地勘单位发展中的问题,省国土资源部门会省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抓紧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地质工作宣传,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认识程度,为推动地质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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