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发挥其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以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等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关资金,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专项用于全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等前期勘查。市、县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收益,主要用于地质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据实列支的政策规定。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明确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社会投资者等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地位,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列运行、相互促进的新机制。政府运用政策调控引导,鼓励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对可以由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社会投资者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各类企业依法投资矿产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融资用于勘查开发。鼓励矿山企业组成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四)加快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要求,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措施,解决好住房改革、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为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勘单位要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十五)积极拓展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市场。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省外和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水平。大力加强地质科技国际交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复垦、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技术合作。完善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独资、投资参股或并购等形式,在资源富集省区或国外建立稳定的资源供应基地,缓解江苏资源保障的压力。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到境外承包地质工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四、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