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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银行对公司申办者或公司填写的开户申请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专户,该验资专户按规定计付利息,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2.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后,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要求公司将验资专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到其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专户。

  3.公司因故不能成立的,应将验资款项退还各原投资者,银行根据原投资者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见附件1)及有关结算凭证办理划款,同时撤销该验资专户。

  (二)银行回函验资专户函证的要求:

  各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存款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见附件2),应根据函证的要求,对交款人、交入日期、银行账号、交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加以确认,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回复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接受验资业务,按照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在审验过程中,应实施以下取证工作和审验程序:

  1.设立验资时,应向投资者获取的资料有: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审批批文;公司合同、协议、章程;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投资者存入验资专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以及向银行函证取得的投资者货币出资回函等。设立验资的审验要求有:投资情况与公司合同、协议、章程一致;审验银行出具的投资者存入验资专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查验投资者身份证明;向银行函证,以验证投资者已按规定将投资款如数、如期缴入验资专户,并证实收款企业为拟设立公司,缴款者为拟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缴付款项的用途为投资款等。

  2.变更验资(增资部分)应向被审验单位获取的资料有:公司变更申请书;董事会变更决议;变更批文;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变更前后的合同、协议、章程;银行出具的投资者存入验资专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以及向银行函证取得投资者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回函等。变更验资(增资部分)的审验程序可参照上述设立验资的有关要求执行,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不在本次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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