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企〔2001〕317号)


各工商分局,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立、变更的货币验资和注册资本的管理,规范验资业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2.银行询征函。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货币验资业务,加强注册资本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发布)、财政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财会〔2001〕10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176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司设立或增资变更的货币验资工作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代表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银行)应克尽职守,严格按照行业要求规范操作。

  (一)银行对公司设立、变更注册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专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