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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6]242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提高数据质量,我分行决定,近日起对上海市各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各项文件。
  二、检查对象
  上海市中外资金融机构及下属营业网点。
  三、检查方式、时间
  本次检查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结束。检查分为金融机构自查和我分行抽查两阶段。
  第一阶段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各金融机构组织自查,并将本机构自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分行。
  第二阶段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我分行将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网点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检查前2个工作日,我分行将向被查商业银行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内容为各金融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期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人民银行总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系统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三)系统查询使用情况;
  (四)异议处理情况;
  (五)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五、检查处罚
  我分行将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人总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有关文件要求,针对此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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